关于切实做好国家英语四、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

作者:网站信息员 时间:2012-12-14 点击数:

关于切实做好国家英语四、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

考风考纪教育工作的通知

各专业、各班级:

期末考试是对整个学期学科教学工作的检验,是教学的重要环节,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。同期,国家英语四、六级考试也即将开始,要认真、广泛、深入地开展学生考风考纪教育,使全体同学充分做好考试的心理准备,以正确的考试态度参加每一场考试,努力考出好成绩,杜绝各种考试舞弊及考场违纪行为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1、学习《学生手册》,加强制度教育。各班级组织同学认真逐条学习《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(试行)》和《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,做到“人人知规定,人人守规定”。严肃考试纪律,提高广大同学的认识。

2、加强舆论宣传,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。通过班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考风考纪的宣传力度,在学生中大力提倡发奋图强、刻苦钻研的精神,反对心气浮躁、弄虚作假的倾向。

3、及时案例教育,通报违纪情况。结合以往考试违纪情况,严肃考风考纪,引导学生应引以为戒,避免存在侥幸心理,客观评价自己阶段性学习状态并正确对待考试结果。

4、请各班级自行组织专题教育活动,做好记录,以便学期末总结。

附件:考试作弊警示录

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处

2012年12月15日

附件:

考试作弊警示录

案例1:某学生,在2008年11月进行的《大学英语》期末考试中,用手机向他人传递考试答案,被监考老师发现。该生行为属于考试严重作弊,违反了校规校纪。根据《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(2008年版)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。

案例2:某学生,在2009年6月进行的《高等数学》期末考试中,从地上捡起别人的考试试卷放在自己试卷下面,准备抄袭,被监考老师发现。该生行为属于考试作弊,违反了校规校纪。根据《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(2009年版)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决定给予该生记过处分。

案例3:某学生,在2010年1月进行的《大学物理》期末考试中,携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进入考场,放在抽屉中未上交,该生行为属于考试作弊,违反了校规校纪。根据《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(2009年版)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决定给予该生记过处分。

案例4:某学生,在2010年7月2日9:00—11:00《大学物理》期末考试中,携带写有大学物理公式的纸条进入考场,被监考老师发现,该生行为属于第二次作弊(该生于2010年1月15日《高等数学》期末考试中第一次作弊),违反了校规校纪。根据《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(2010年版)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。

案例5:某学生,在2011年1月进行的《会计学基础》期末考试中,使用手机上网查看考试相关资料,该生行为属于考试严重作弊,违反了校规校纪。根据《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(2010年版)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。

案例6:某学生,在2011年6月23日进行的《大学物理Ⅰ》课程考试中,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,被发现后,态度恶劣地对监考教师进行辱骂,其行为属考试严重作弊,违反了校规校纪。根据《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(2010年版)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决定给予该生留校察看处分。

案例7:某学生,在2012年3月6日进行的《概率论与数理统计》考试过程中,替代他人考试,被监考教师发现,其行为属考试严重作弊,违反了校规校纪。根据《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试行)》(2011年版)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决定给予该两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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